巴彦淖尔市某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王贤
许越云(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王继东
王累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某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贤,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越云,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东,男,5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东升嘉园。
委托代理人王累,男,汉族,26岁,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后旗玛瑙湖小区。
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某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某劳务公司)与上诉人王继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2)乌后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某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越云、王贤,上诉人王继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巴市某劳务公司与上诉人王继东于2011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12月5日上诉人王继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依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原审法院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规定,确定为上诉人王继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550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某劳务公司主张上诉人王继东住院期间生活完全自理,不应支付护理费775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某劳务公司、王继东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巴市某劳务公司与上诉人王继东于2011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12月5日上诉人王继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依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原审法院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规定,确定为上诉人王继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550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某劳务公司主张上诉人王继东住院期间生活完全自理,不应支付护理费775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某劳务公司、王继东各负担10元。
审判长:高宏丽
审判员:郭智勇
审判员:刘广政
书记员: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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