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友兵
冯文生
申请人: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友兵,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冯文生。
申请人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文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14)第102号仲裁裁决,申请本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核实后认为: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14)第102号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14)第102号仲裁裁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冯文生负担。
本案终结审理。
本院经审查核实后认为: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14)第102号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14)第102号仲裁裁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冯文生负担。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长:马洪久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孟梅君
书记员:覃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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