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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于某某,木某某建国乡建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住黑龙江省木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月英,黑龙江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木某某建国乡建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木某某建国乡建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景峰,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梅广晋,木某某木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黑龙江省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住黑龙江省木某某。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木某某建国乡建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发村委会)、于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木某某区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发村委会在一审诉称:崔某某、于某某均是吉兴乡村民,与建发村委会不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现崔某某强行耕种建发村委会土地30亩,已经10多年,未缴纳任何费用。2014年,建发村委会缺地户比较多,建发村委会村准备抽回崔某某占有的土地给缺地户补地,可崔某某拒不退还,并将土地私自承包给于某某,收取转包费获得利益。现建发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崔某某停止侵权,返还建发村委会30亩土地经营权,确定崔某某与于某某之间的转包行为无效并给付赔偿款1万元。
崔某某一审辩称:建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崔某某于1988年通过公开协商方式,经现建发村党支部书记同意,以600元的价款取得了涉案土地,且有证人证明,崔某某是合法取得了涉案土地的经营权。建发村委会不具有追还涉案土地的法定事由。崔某某确实将涉案土地转包给于某某经营,但其行为符合土地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建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争议地拉锅沟地30亩原土地属于建国乡老纸坊屯。1989年并村后,老纸坊屯归属建发村,该地现在建发村委会版图范围内。崔某某经营该地并转包给于某某耕种。
原审判决认为:崔某某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合同等证据,未能证明其经营涉案争议地的合法性,且该地在木某某建国乡建发村委会的版图范围内,建发村委会请求崔某某返还该地,予以支持。崔某某无权耕种该地,亦无权将其转包,建发村委会不予认可该转包行为,故崔某某与于某某之间的转包行为无效。建发村委会请求崔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崔某某、于某某于2016年1月1日返还木某某建国乡建发村民委员会拉锅沟地30亩土地;二、崔某某与于某某之间的转包行为无效;三、驳回木某某建国乡建发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建发村委会是合法的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发村委会对享有经营管理权的土地依法对外发包,未经其授权或发包,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崔某某虽然已耕种争议土地多年,但未举证证明其对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故不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判决崔某某返还建发村委会争议土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崔某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崇升 审 判 员  李庆军 代理审判员  吕树成

书记员:徐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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