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凤山与梁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崔凤山
梁永旺

原告崔凤山,男,汉族,农民。
被告梁永旺,男,蒙古族,农民。
原告崔凤山与被告梁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凤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永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8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10日偿还,并出具借据一枚。
还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梁永旺未作答辩,亦未提举证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借据一枚,证明
2015年3月10日被告借款8000元,至今未偿还的事实。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意见,结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举的借据系书证,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且被告未提举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并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梁永旺向原告崔凤山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举的借据能够证明,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永旺偿还原告崔凤山借款本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梁永旺向原告崔凤山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举的借据能够证明,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永旺偿还原告崔凤山借款本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希那米达拉
审判员:昭日格图

书记员:朝鲁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