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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恒辉选煤有限公司与介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山西恒辉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连福镇里屯村北侧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88505273P。
法定代表人柴炎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英,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北坛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8813566780826。
法定代表人任永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莉花,该局医疗工伤股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东升,该局医疗工伤股科员。
第三人王仙珍,女,汉族,1988年7月20日生,山西省介休市人,现住山西省介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恒辉选煤有限公司诉被告介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仙珍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定于2019年6月25日8时30分公开宣判,并于2019年6月18日向原告山西恒辉选煤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邮寄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该法律文书于2019年6月19日送达。开庭宣判当日,原告山西恒辉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未按照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到庭,且无正当理由。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山西恒辉选煤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天青
人民陪审员 牛建平
人民陪审员 赵兰翔

书记员: 董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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