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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
康旻
樊利云
山西建荣物流有限公司
曹元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代理人康旻。
委托代理人樊利云(系上诉人儿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建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丈子头西口7号。
法定代表人仲连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元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建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3)杏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旻、樊利云,被上诉人山西建荣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元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西建荣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甲签有装车承包合同,上诉人樊某某由张某甲雇佣从事装车搬运工作,其工资由张某甲发放。该事实足以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1款 第1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樊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西建荣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甲签有装车承包合同,上诉人樊某某由张某甲雇佣从事装车搬运工作,其工资由张某甲发放。该事实足以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1款 第1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樊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锡文
审判员:刘补年
审判员:赵文林
书记员:张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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