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08号。
负责人乔利刚,主任。
被告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谷县龟龄山庄2号。
法定代表人钟志盂,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19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肖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东陵里7号15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财产保全申请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肖莹所有的位于东陵里7号15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零一万九千一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书记员: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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