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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惠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某、冯某某、吴某、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尉犁县惠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尉犁县建设西路银华小区C9-4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冯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
被告吴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
被告蒲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

原告尉犁县惠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某、冯某某、吴某、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291.3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8311.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 静

书记员:张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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