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
王周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永茂(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原告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后营村。
法定代表人文木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周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城南新区容美路住建局院内615号。
法定代表人曹会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94元,减半收取7947元,由原告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94元,减半收取7947元,由原告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国新
审判员:路立军
审判员:王丽红
书记员:刘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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