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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与韩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
李瑞
赵吉山(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廖礼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吉山,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园园,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家乐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王颖
审判员:薛冰

书记员: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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