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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庆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宣庆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齐燕民(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宣庆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燕民,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庆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庆丰、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燕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中调解书的第一项所载明的原告已经支付的费用中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没有任何票据,在刑事案件中精神抚慰金不应给付;对证据4,医疗费票据中的200元属于医院的交通费,不属于医疗费,医疗费中有无关联用药,应该扣除10%的费用;对证据5的相关证明有异议,住院病历中记载死者父母双亡,三者的被扶养人的户籍证明出具的主体村委会不合法,应该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该证明是由村委会出具的,不具有合法性,柏载于与廖启碧的母女关系应该由公安机关出具,所有不同意给付被扶养人费用;证据6,行驶证中没有显示车辆年检合格,应核实行驶证上的本人有效信息,如果未年检,属于保险拒赔案件;对车辆信息证明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5证实了三者柏载于的继承人的情况,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6与交警队的认定一致,证实了投保车辆的情况,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宣庆丰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唐某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险期间,原告的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自愿赔偿三者的损失320965.66元中,其中医疗费65965.66元、死亡赔偿金142400元、丧葬费1808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65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51.4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误工费175.7元,合计230940.76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原告自愿赔偿三者的其他损失,本院不予干涉。原告诉请理据充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刑事案件中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宣庆丰保险金230940.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5元减半收取3058元,由原告宣庆丰负担66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2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宣庆丰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唐某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险期间,原告的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自愿赔偿三者的损失320965.66元中,其中医疗费65965.66元、死亡赔偿金142400元、丧葬费1808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65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51.4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误工费175.7元,合计230940.76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原告自愿赔偿三者的其他损失,本院不予干涉。原告诉请理据充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刑事案件中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宣庆丰保险金230940.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5元减半收取3058元,由原告宣庆丰负担66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2382元。

审判长:陈春青

书记员:王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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