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淑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晏锋,定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科长。
被执行人:成某某,男,住定州市。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卫医罚决字(2016)第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薛印根 审判员 杨建立 审判员 张淑惠
书记员:朱玉星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