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甄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甄某、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甄某和甄顺增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甄顺增死亡后,由被告甄某承担对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崔某某应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甄某、崔某某应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甄某、崔某某连带偿还原告宗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16年4月7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甄某、崔某某连带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君慧 审判员 刘亚朝 审判员 管伟娜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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