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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仉金某、吴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董红旗(河北黄骅新骅法律事务所)
仉金某
吴某某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董红旗,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仉金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李振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仉金某、吴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长:董海荣

书记员:侯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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