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董红旗(河北黄骅新骅法律事务所)
仉金某
吴某某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董红旗,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仉金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李振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仉金某、吴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长:董海荣
书记员:侯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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