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宋某某
董红旗(河北黄骅新骅法律事务所)
仉金某
吴某某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董红旗,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仉金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李振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仉金某、吴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长:董海荣
书记员:侯俊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