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罗某某
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牛乐(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襄阳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张某
苏某某
马贵宾
原告宋某。
原告罗某某。
被告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
被告苏某某。
被告马贵宾。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乐,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罗某某与被告鼎宸有限公司、承某有限公司、张某、苏某某、马贵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罗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罗某某与被告鼎宸有限公司、承某有限公司、张某、苏某某、马贵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罗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黄燕
书记员:方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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