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立天运输有限公司
马永锋(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刘士良
武某某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原告宁某某立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56199842-1。
负责人李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锋,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士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泊里庄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立天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立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某某立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立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某某立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巴剑英
书记员:江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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