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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郑雪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郑雪某

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永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雪某,农民。
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雪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雪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雪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雪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宁某某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拥军
审判员:王哲英
审判员:沈佩

书记员:李天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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