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
被告姜国庆,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国庆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姜国庆向原告孙某某借款人民币19000元后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期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款后逾期不还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给付责任。原告孙某某庭审中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其处分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姜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19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姜国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五日不交纳上诉费即视为放弃该权利。
审 判 长 徐彦侠 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 人民陪审员 肖雅鹤
书记员: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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