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简建勇,常务副局长。
第三人:武汉普提金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48号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年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第三人武汉普提金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因被诉行政行为已在另案中被起诉,本案的审理要以(2017)鄂0192行初6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2017)鄂0192行初68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施何梅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书记员: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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