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丽,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昺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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