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强
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安连桂(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环东路8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连桂,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国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协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孙国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国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树峰
审判员:蒋宝霞
审判员:关春富
书记员:贾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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