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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赵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胡久成
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
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
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
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华恒水织布有限公司
盘锦大晴精密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孙晓军

原告: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思,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臣,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臣,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庄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孙保臣,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华恒水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大晴精密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晓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十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久成,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法务部部长。
原告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华恒水织布有限公司、盘锦大晴精密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孙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通,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久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预付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其承诺2014年8月30前退还原告预付款,又未履行,应承担继续给付余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其他九被告自愿为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十被告偿还本息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本金3,227,4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2月22日的利息为260,312.66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7.2%计付)。
二、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华恒水织布有限公司、盘锦大晴精密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孙晓军对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4,702.00元,由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预付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其承诺2014年8月30前退还原告预付款,又未履行,应承担继续给付余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其他九被告自愿为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十被告偿还本息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本金3,227,4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2月22日的利息为260,312.66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7.2%计付)。
二、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盘锦天衣塑业有限公司、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盘锦瀚格管业有限公司、辽宁喜爱农塑料有限公司、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华恒水织布有限公司、盘锦大晴精密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孙晓军对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4,702.00元,由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洪亭
审判员:张景振
审判员:赵连富

书记员:魏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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