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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树军与黄海岚、劳国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原告:姜树军。
被告:黄海岚。
被告:劳国峰。

原告姜树军与黄海岚、劳国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姜树军提供的黄海岚住所没有黄海岚其人,姜树军又不能提供黄海岚其它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韩艳红 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

书记员: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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