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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本元与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本元,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宽,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本元与被告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姜本元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了《XPOWER系列智能电力系统经销商协议》,原告于签约当日向被告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作为货款。双方合同约定,先期货款定金4.8万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未按期支付则合同作废。之后,原告并未按期支付先期货款定金,双方所签合同已经作废。在合同作废的情况下,原告继续从被告处进货,目前被告处有原告的预付款3万元,原告处有库存货物价值约3,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预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自主品牌、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合同关系所引发的纠纷。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系独立的经营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XPOWER系列智能电力系统经销商协议》的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嘉定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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