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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孟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原、被告于借款当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20日,月利息2%,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孟某某应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原告姜某某请求被告孟某某偿还借款1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孟某某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借款13万元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利息23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借款13万元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25794元(13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6.56%÷365天×实际天数276天×4=25794元),故对原告姜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某某借款13万元、利息2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8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社娟 审 判 员  陈凤凯 人民陪审员  孟祥龙

书记员:方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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