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
原告:宋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系事故死者姜武妻子。
被告:姜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系事故死者姜武女儿。
被告:姜海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系事故死者姜武儿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隆化下甸子迎宾路。
负责人:王国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静、姚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文静、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准予原告免交。
审判员 赵珊珊
书记员: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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