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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杨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姚某
李晓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穆文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职务: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4号城关房管处二楼。
委托代理人穆文凯,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岳李亮,职务:经理
地址: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7号院11号门市。
委托代理人穆文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东兴
审判员:王文素
审判员:郭妹玲

书记员:栗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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