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楠,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
被执行人李继变,女,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南开征补决字[2017]H-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津南开征补决字[2017]H-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李继变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津南开征补决字[2017]H-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履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南开征补决字[2017]H-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微
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
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
书记员: 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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