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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官池中学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荔县官池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大荔县官池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育劳,系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大荔县官池中学(以下简称官池中学)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荔县官池中学的委托代理人杨建、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翟育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从1995年起,李某某在大荔县官池镇北阳村街道经营一日用百货商店,原北阳中学时任校长刘军功让后勤人员李冠青、李海学从原告处为学校赊购物品,经结算2007年6月25日,李冠青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2007年6月欠现金计玖仟伍佰捌拾陆元整(9586.00)北阳中学李冠青2007年6月25日”;李海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北阳中学欠商店款计玖佰贰拾叁元(923)经手人李海学7月28日2008年3月21日”。两笔合计10509元。北阳中学校长更替,原校长刘军功由柴向荣接任,在“北阳初中07年8月28日帐务移交青记载……二、未付的款项10、李留宝商店欠款计10509元……三、移交表刘军功(签字)接交人柴向荣(签字)监交人白华祥(签字)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后来北阳中学与官池中学合并归官池中学。
原审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品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北阳中学从原告处购买货物,理应按约定支付价款,现北阳中学合并为官池中学,权利义务应由官池中学承担,债权债务是否移交并不影响其债务的承担,因此,李某某请求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官池中学辩称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由大荔县官池中学支付李某某货款10509元。本案受理费63元,则大荔县官池中学全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北阳中学在李某某处购买货物,李某某提供的两张欠条及《北阳初中07年8月28日财务移交表》能够相互印证原北阳中学下欠李某某10509元货款。因原北阳中学已合并为官池中学,故原有债权债务应由官池中学承担,官池中学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其应向李某某支付相应货款。官池中学诉称两张欠条系个人行为,与原北阳中学无关,因与《北阳初中07年8月28日财务移交表》相矛盾,不予采信。官池中学主张欠条后未附货物名称及数量,无法证明欠条形成的原因,不应采信。因两份欠条能与《北阳初中07年8月28日财务移交表》相互印证,故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李某某在欠条形成后一直催要货款,故其起诉主张货款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由上诉人大荔县官池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晓宁 审 判 员  杨 军 代理审判员  文 茜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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