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连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波,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现住址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有,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天龙,黑龙江卓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连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波、刘晶、被上诉人王连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天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关于王连有摔伤地点的事实认定问题。根据哈医大五院-出车命令单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王连有在一审提交的摔伤照片地点系万宝三区3-49号2单元门口,即属于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管理范围。2.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王连有的损伤是否承担责任。在王连有提交的摔伤地点照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地面有冰未清理,根据常识,该冰是之前清扫不彻底留存下来的,由于王连有摔伤时飘着小雪,致使冰面不易发现并更易滑倒。故业主委员会给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服务到位”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涉损害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认定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王连有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3.关于误工费认定的问题。虽然王连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职业情况,但一审法院结合其年龄、户籍及其请求的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持其误工费请求,并无不当。4.关于护理费认定的问题。根据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对王连有伤情的鉴定意见,护理期为180日,故一审法院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5,411元年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存在笔误,将“2016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5,411元年÷12个月×6个月”,记载为“2016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411元÷12×6”,本院对此予以纠正。5.关于一审法院计算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王连有起诉主张由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27,278.73元,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数额为40,882.40元,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依据其计算的超过王连有自行计算的损失总数额为基数,计算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不成立。6.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结合前述第2项内容,一审法院认定由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的责任,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东辉
审判员 赵楠
审判员 王丹

书记员: 孙杨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