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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棋与周才某、公某某天露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代理人:孙炼忠,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才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某某。
被告:公某某天露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潺陵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秦宏甫。
委托代理人:杨成桂,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棋与被告公某某天露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才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夏某棋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夏某棋负担。

审判员 屈新发

书记员: 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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