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会行,系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立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某公司)与被告安立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会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立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某公司诉称,我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业务,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用户会员消费后,应按协议约定在指定的还款日期应将消费的垫付款项归还我公司。2015年5月18日,被告安立国与我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等系列合同。后被告消费,原告依约为其垫付款项,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剩余款项,有鉴于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9995.5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99.5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917.04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立国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安立国与原告垫富某公司签订垫付宝系列合同,其中包括: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垫000039256/冀石家庄市21500117)、授权书等。合同约定:乙方(安立国)成为甲方(垫富某公司)垫付宝业务的买方会员,甲方为其在垫付宝业务的加盟商即卖方会员处的消费垫付款项;还款及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与甲方达成的其每期垫付宝账户账单日、最后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账单日至最后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案外王立肖系垫付宝卖方会员,2016年2月19日,被告安立国在其处消费20000元,并由原告为其垫付款项19995.59元。被告安立国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垫付宝系列合同、垫付宝交易明细表、垫付宝欠款明细表、账户网页截图、网上注册交易协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安立国与原告垫富某公司所签订的垫付宝系列合同是通过垫付网络平台将汽车车主等买方会员与提供汽车加油、修理、保养等服务的相关企业等卖方会员关联在一起,从而提供便利双方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一种新型合同,原告为被告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垫付款项,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垫付款项,双方实际为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垫付宝系列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2016年2月19日,被告在王立肖(垫付宝卖方会员)处实际消费2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此次消费提供了垫付款项,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垫付款项,仍剩余19995.59元垫付本金。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垫付款项19995.59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应按欠款总额的10%给付违约金并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1‰自欠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至的滞纳金过高,于法有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酌定原告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20日(还款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相应利息较妥。被告安立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表现,不影响本院依法进行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安立国偿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消费款项19995.59元并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6年3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相应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安立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静萱
审判员 刘晓峰
人民陪审员 杜胜飞
书记员: 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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