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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鹤岗市向阳区金柜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呼家楼。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
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金柜歌厅。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
经营者:焦成霞。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金柜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任重
审判员 :顾立宏
审判员 :李文杰

书记员: :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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