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土资源部北戴河干部教育中心,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剑秋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30848679-9。
法定代表人:刘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刚,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原告国土资源部北戴河干部教育中心与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国土资源部北戴河干部教育中心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土资源部北戴河干部教育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土资源部北戴河干部教育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秀
书记员: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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