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复议)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固安县马庄镇南小营村村民平小军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建筑物。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383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涉事案件材料不齐全,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申请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又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卷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7]第3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固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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