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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聚山与李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商聚山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李某

申请人商聚山,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商聚山因与涉事故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所有人李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且接事故处理单位将于五日内解除对事故车辆扣押的告知,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2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商聚山负担,申请人商聚山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商聚山负担,申请人商聚山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审判长:赵胜法

书记员:周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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