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水县城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苑红杰系公司总经理临时负责人:王军民联系电话:0394-544****住所地:商水县城备战路北段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牛,住商水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没有明确的身份信息。
原告商水县城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商水县城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商水县城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水县城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发明
书记员:刘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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