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全新,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麻某市,被告:湖北麻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某市金桥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43463453Q。法定代表人:匡凯旋,该行董事长。
原告商全新诉被告湖北麻某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全新因与被告湖北麻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纠纷已解决,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全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全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北麻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支峰
书记员:董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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