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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任某某诉李某某、李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任某某
赵久斌(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某
李泽刚
李泽姝

原告唐某某。
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久斌,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第三人李泽刚,约25岁。
第三人李泽姝。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第三人李泽刚、李泽姝分割赔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唐某某、任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唐某某、任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新
审判员:韩水田
审判员:冯延虹

书记员:闫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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