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现住依安县。被申请人: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王莉,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人唐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王莉名下财产以李某某为所有权人的房权证号07××07号,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4单元1层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以王莉为所有权人的房权证号香X302**号,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13栋3单元7层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及以王莉为所有权人的房权证号松X206**号,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天42号楼1单元2层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唐某某以房屋所有权人为唐某某,依房权证依字第××号,坐落于依安镇东北新街3号楼4单元4层2号,丘地号AX-90-442的91.10平方米的商品房的房权及以房屋所有人为唐万廷,依房权证依安镇字第××号,坐落于依安镇东北街检察院住宅楼,丘地号A-X的97.26平方米的商品房的房权作为担保,如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唐某某自愿以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赔偿,不足部分由唐某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王莉名下财产以李某某为所有权人的房权证号07××07号,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4单元1层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房屋时间自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对被申请人王莉为所有权人的房权证号香X302**号,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13栋3单元7层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房屋时间自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对被申请人王莉为所有权人的房权证号松X206**号,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42号楼1单元2层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房屋时间自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允许擅自出让、转让、出卖、变卖及办理过户手续。如出让、转让、出卖、变卖,须经本院同意,所得全部价款应向本院提存。查封、扣押期间该房屋所有人负责维持现状,如出现损坏由被保全人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王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立群
书记员: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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