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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威诉毕永生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唐建威
毕永生

原告唐建威,男,1963年10月29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
被告毕永生,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威与被告毕永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威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毕永生享有的在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价值185万元的股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毕永生享有的在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价值185万元的股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毕永生享有的在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价值185万元的股份。

审判长:张雪敏
审判员:邱平
审判员:赵永红

书记员:丁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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