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宏利饲料有限公司
贾某某
张某某
原告:唐某宏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柏各庄镇南。
法定代表人:刘文宝,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宏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二被告在滦南县东黄坨镇西玉坨村西所养90亩鱼池里的价值478000元的成鱼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宏利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二被告在滦南县东黄坨镇西玉坨村西所养90亩鱼池里的价值478000元的成鱼予以查封,允许变卖但须保留价款提交法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宏利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二被告在滦南县东黄坨镇西玉坨村西所养90亩鱼池里的价值478000元的成鱼予以查封,允许变卖但须保留价款提交法庭。
审判长:田继青
书记员: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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