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斯图亚
郝君(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
刘阿龙
阿拉木斯
杨玲(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斯图亚,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世纪花园5号楼1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郝君,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阿龙,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世纪花园小区5号1单元501室。(系哈斯图亚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木斯,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凯龙名都12号1单元701室。
委托代理人杨玲,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斯图亚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3)阿左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斯图亚的委托代理人郝君、刘阿龙,被上诉人阿拉木斯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查被上诉人阿拉木斯与被害人阿丽玛系情侣关系,2013年1月28日晚,被上诉人阿拉木斯与阿丽玛出外就餐并去酒吧喝酒,后双方发生不快便于2013年1月29日凌晨一起回到同居的住所,两人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被上诉人阿拉木斯用其皮带打了阿丽玛,事态平息后阿丽玛坐在卧室床边,被上诉人阿拉木斯站在卧室门口,后阿丽玛打开窗户跳楼,被上诉人阿拉木斯发现后下楼进行施救,被上诉人阿拉木斯父亲拨打120求救,并向110报警,阿丽玛经抢救无效身亡。从本案事实分析,被害人阿丽玛的跳楼行为与双方酒后发生争执,且在争执过程中被上诉人阿拉木斯与被害人不能及时沟通和解,却又殴打被害人,也没有注意观察被害人的异常举动,致使被害人阿丽玛跳楼事实发生,对被害人阿丽玛死亡后果的发生被上诉人阿拉木斯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害人阿丽玛在与阿拉木斯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对待,选择跳楼方式并导致身亡,被害人阿丽玛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对本案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主张本案责任划分不当,应由被上诉人阿拉木斯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哈斯图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查被上诉人阿拉木斯与被害人阿丽玛系情侣关系,2013年1月28日晚,被上诉人阿拉木斯与阿丽玛出外就餐并去酒吧喝酒,后双方发生不快便于2013年1月29日凌晨一起回到同居的住所,两人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被上诉人阿拉木斯用其皮带打了阿丽玛,事态平息后阿丽玛坐在卧室床边,被上诉人阿拉木斯站在卧室门口,后阿丽玛打开窗户跳楼,被上诉人阿拉木斯发现后下楼进行施救,被上诉人阿拉木斯父亲拨打120求救,并向110报警,阿丽玛经抢救无效身亡。从本案事实分析,被害人阿丽玛的跳楼行为与双方酒后发生争执,且在争执过程中被上诉人阿拉木斯与被害人不能及时沟通和解,却又殴打被害人,也没有注意观察被害人的异常举动,致使被害人阿丽玛跳楼事实发生,对被害人阿丽玛死亡后果的发生被上诉人阿拉木斯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害人阿丽玛在与阿拉木斯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对待,选择跳楼方式并导致身亡,被害人阿丽玛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对本案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主张本案责任划分不当,应由被上诉人阿拉木斯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哈斯图亚负担。
审判长:杨双玫
审判员:范海锋
审判员:哈斯塔娜
书记员: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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