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行,住址:尚某市尚某镇一曼路。
法定代表人:胡学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梅,女,尚某市爱民社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宏生,黑龙江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行与被告程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耿林
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
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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