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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哈某工业有限公司与崔某、黑龙江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哈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波,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士安,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哈某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某、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哈某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效国 代理审判员  刘 平 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

书记员:刘铁 第2页共2页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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