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哈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波,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士安,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哈某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某、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哈某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效国 代理审判员 刘 平 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
书记员:刘铁 第2页共2页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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