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现羁押于大庆市龙凤区第四看守所。
原告周英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英某、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周英某借款,在借款后向原告周英某出具了借据(收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吴某某应当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周英某要求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周英某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月华
审 判 长 王丹丹 人民陪审员 冯吉庆
书记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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