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周某某
李忠(新疆君和信律师师事务所)
王军(新疆君和信律师师事务所)
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忠,新疆君和信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新疆君和信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周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忠、王军,被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称其对本案借条中剩余5万元不应当进行偿还,其一、二审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4月1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明确,上述欠款上诉人应当予以偿还;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56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称其对本案借条中剩余5万元不应当进行偿还,其一、二审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4月1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明确,上述欠款上诉人应当予以偿还;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56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那木贞
审判员:刘媛

书记员:唐梦婕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