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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练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周某练
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原告周某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练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练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武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周某练借款305000元属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一直未予还款,所欠款项理应尽快予以返还。现原告仅要求被告返还105000元借款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某练人民币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曹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借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周某练借款305000元属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一直未予还款,所欠款项理应尽快予以返还。现原告仅要求被告返还105000元借款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某练人民币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曹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借款直付原告)。

审判长:孟晓红
审判员:黎晓琦
审判员:晏航舰

书记员:魏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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