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伟,男,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男,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凤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伟、被告周凤某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2月4日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待证据收集充足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陶春萌
审判员 富淼
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
书记员: 张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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